贫穷与环保
文章出自:中国国家地理 2004年第05期
标签: 观点地理
贫困人群和落后国家保护不了自然环境吗?或者,环保是富有人群和发达国家才有能力从事的昂贵事业吗?有人认为帮助一些人脱贫和保护当地环境两者之间有着必然的矛盾,对此我不敢苟同。
上个世纪90年代,一些中国官员将“先污染,后治理”挂在嘴边,意即落后国家只有经济增长达到一定水平之后才谈得上环境保护。这种观点不为科学家和环保主义者所认同。有关研究表明,每年中国经济增长量的8%因为自然环境的破坏而损失掉了。1998年特大洪水之后,中国的有关法规出台,规定人的居住须在自然保护法允许范围内或者支付相应的费用。类似的重要政策在过去5年出台不少,反映出中国人对于良好生态环境是可持续发展关键这一观点的崭新认识。
自然是生命支持系统,所有人都离不了,而对于身处偏远地区的贫困人群来说,自然更是他们赖以为生最主要和最直接的来源,一旦环境被污染或者被破坏,贫困人群遭受的损失要大于其他人群。所以保护自然环境令贫困人口直接受益。当我们保护大熊猫和其生境的时候,我们也就间接保护了长江上游的森林免遭砍伐,从而减少水土流失,减轻洪灾威胁。水灾的直接受害者是中下游的农民,并不是城市居民或外国人。同样,我们用退田还湖的方式恢复长江中下游湿地,结果不仅仅鸟和鱼可以适彼乐土,因为湿地天然蓄洪能力提高,上百万人受到的洪水威胁减轻了。有人说一些环保行为“关心大熊猫胜于关心人”,可是他们忘记了上述联系。
的确,总会有一些人被要求为保护环境作出牺牲。其实,自然资源的管理和开发过程中总是有人蒙受损失同时有人获益。比如,江河上要建水电站,打鱼人将因此失去生活来源,有人的房屋要在拦坝后淹掉,水电站的投资者和水电用户却会获益。合理的情况应该是获益人群为做出牺牲的人群提供补偿。而且在开工之前,政府应该慎重考虑,以确定修建水电站对社会的整体好处是不是比不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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