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孝道遇上法律


文章出自:中华遗产 2011年第02期 作者: 孙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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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曰:“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如果没有内在的敬畏与顺从,奉养老人就与豢养宠物也没有什么本质区别。
2010年1月31日,南京某家敬老院里一位老人正孤独地拄杖前行。不知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有关对子女探视父母的条目,能否改善她的状况?

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针对无人照顾的“空巢老人”立法,规定“家庭成员不得在精神上忽视、孤立老年人”,特别强调“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对于违反规定者,老人可以诉诸法律施以惩诫。这种将道德潜规则转换为法律显规则的举措,暴露了作为传统美德之首的“孝”在当代社会的困境,也暴露了家庭伦理与国家秩序之间几千年来同构关系的危机。我们不妨追随庄子“每下愈况”的方法论,从伦理、社会和心理这三个层面,考察孝道的历史依据和现实基础,观照它在现代性语境下遭遇的基本问题。

“孝”的伦理学

孝者,善事父母也。儒家伦理以“孝悌忠信礼义廉耻”为做人之根本,即所谓的“八端”,而“孝”则高居八端之首。故古训曰:“百善孝为先”,不孝之子往往被斥为“忘八端”,后来以讹传讹演变成了“王八蛋”这个骂人的词——其实跟那种水生的鳖科动物并没有什么关系。凡夫俗子即便搞不清孔孟之道、五伦八端为何物,但被叫作“王八蛋”肯定不是什么好事:那可是对人格的全盘否定,一般情况下没谁会用这个词相互开玩笑。由此可见,国人在伦理问题上其实有着严肃的潜规则——孝敬父母是一条不可逾越的底线。

孝敬父母这一日常行为规范,几千年来被赋予了强烈的象征涵意。中国传统的道德、法律与政治是紧密纠缠的共生体,从未像西方社会那样在权利框架下充分剥离。通过对“父子/君臣”这一隐喻关系的不断自我确证,个体在家庭中的品行,变成了考察其社会角色与政治素质的根本依据。例如,汉代选拔与培养官员的重要途径就是“举孝廉”,即二十万户中每年推举一位公认为孝顺父母、行为廉正者由朝廷直接任命为官吏。这种以德取士、以德治国的系统,直到清代仍是吏治的重要方面。作为家庭伦理规范的“孝”,已作为政治考核标准直接介入了社会生活,实际上是国家层面上“忠”的异质同构体。多少功臣名将失宠后,往往以“不孝”之名获罪杀身,政治上的“不忠”反而被刻意淡化。

由此可见,“孝”可不止照顾老人那么简单,它是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道德基础。从这个角度来说,通过立法来维护伦理秩序并不算什么创举,只是形式上更加剽悍。

责任编辑 / 戴莹  图片编辑 / 余荣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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