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长安不易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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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以为古代人都有迁移的自由,也没有户籍的约束,其实不是那么一回事。
在洪荒年代,人类早期发展阶段,人或许是可以自由迁移的。只是那时的人如果离开了群体,恐怕无法生存,虽有迁移的自由,却无自由迁移的能力,所以单个人是惟恐脱离群体的。再说,那时的人没有多少地理知识,对外界几乎一无所知,哪会产生迁移的动力?后来,又经过了数万年的发展,人类进入“日出而作,日入而息”的农耕时代,统治者对自给自足的农人之威力固然还不够大,而农人们又何尝有脱离统治者之“帝力”的念头?
但至迟到了春秋时代,已经有一大批人不愿意过“日出而作,日入而息”的日子了。其中有士人,或游学于不同地域的学术流派,或效力于不同地方的诸侯贵族;还有商人,无论行商坐贾,皆逐利而动,趋利而迁;即使是普通的农夫,也懂得了“趋利避害”和“人往高处走”的道理,遇到天灾人祸就迁往它处。诸侯国之间也会争夺人口,以更好的生存条件招徕那些背井离乡的流民或邻国的人口。当时大多数地方还地广人稀,有的是没有开垦的荒地,缺的就是人口。只不过,限于当时的交通状况落后,实际迁移的人还为数很少。
到了战国时代,各国国君和掌握着大量政治信息的士人们都已经明白,“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王”——周王朝——已经名存实亡,此后的天下只能靠实力才能夺取。当时最重要的实力无疑就是人力:有了人才能开垦耕种,有了人才能攻城守土,有了人才能出谋划策。所以,一方面要控制已有的人口,不许外迁;另一方面,还要千方百计招揽他方人才甚至掠夺外部人口,在增强自己的同时削弱敌方。公元前4世纪,秦孝公任用商鞅实行变法,这两方面正是商鞅制定的新法的重要内容,因而在实施新法的秦国,严密的户籍登记制度应运而生。当时秦国每5家编为1保,每10保为一个单位,由专门的部门来层层登记管理。同时,秦国的刑律也与户籍相关联,一家有罪就要牵连“保”里的5家甚至10家,知罪不报一律腰斩,隐匿罪犯的罪名与降敌相等,检举揭发罪犯1名,按战场上杀敌1人的标准奖励。为了防止人口逃亡或迁移,商鞅还规定,合法外出时必须携带官方发给的证明文书,投宿旅店时必须出示。旅店如接待无证明文书的旅客,将负连带责任。这类证明文书不同于后世的身份证明,估计是需要临时申报的。商鞅的立法有着立竿见影的效果,但他没有想到的是,最后竟被自己制定的法律所困。秦孝公死后,对新法有严重不满情绪的贵族们将矛头指向商鞅,向秦惠文王告其谋反,商鞅匆忙逃离咸阳,到旅馆投宿时,因为拿不出证明文书而无处栖身。他成了自己所颁法律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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